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39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袁晓幼,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胡玲玲,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5月14日天台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3民初2732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胡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玲玲(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胡玲玲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玲玲在帐号:62×××78存款414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鲍立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
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