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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执3934号之三

袁晓幼、胡玲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晓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39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袁晓幼,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胡玲玲,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5月14日天台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3民初2732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胡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玲玲(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胡玲玲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玲玲在帐号:62×××78存款414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鲍立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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