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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3民初4083号

王京亮与沂水县乐盛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京亮;沂水县乐盛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3民初4083号

原告:王京亮,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代理人:付长义,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沂水县乐盛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人:解植敉,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付洪高,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亮诉被告沂水县乐盛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京亮于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京亮负担。

审 判 长  解晓田

审 判 员  朱先胜

人民陪审员  项玉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