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3民初4083号
原告:王京亮,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代理人:付长义,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沂水县乐盛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人:解植敉,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付洪高,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亮诉被告沂水县乐盛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京亮于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京亮负担。
审 判 长 解晓田
审 判 员 朱先胜
人民陪审员 项玉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