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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执26号

陈为枝、孔德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为枝;孔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04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陈为枝,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孔德林,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刑初46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为枝与被执行人孔德林故意伤害罪一案。因被执行人孔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德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吴昊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