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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马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15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廖峰,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金龙,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 申请执行人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5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5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孙玉杰 执行员  王 力 执行员  袁梦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