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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23民初6858号

张兴干与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兴干;顾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23民初6858号

原告:张兴干,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顾锋,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干与被告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干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兴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兴干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