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23民初6858号
原告:张兴干,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顾锋,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干与被告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干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兴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兴干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