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7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青宜居******商网**(-2)。
法定代表人:丁朝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小婷,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健,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陈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健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返还租赁车辆别克牌英朗-2016款15N自动精英型1台(车牌为鄂A×××**,发动机号码为170127191,车架号码为LSGKE54H1HW108874);2、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11月的租金12300元、违约金24100元;3、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6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4、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94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001元。经查明,截至2019年1月4日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75.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健银行存款人民币41730.2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华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岸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