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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执68号

湖州康山街道阿健水产品商行、湖州醇湖餐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州康山街道阿健水产品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康山街道阿健水产品商行,住所地:湖州市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红丰路558号2307号。 经营者:王启唐,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湖州醇湖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爱山广场10幢。

法定代表人:郝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州康山街道阿健水产品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02民初4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州醇湖餐饮有限公司在(2019)浙0502执6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州醇湖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33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陆学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爱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