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2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裕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长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2080207254W。
被执行人:李建,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20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李建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裕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在银行有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的银行存款30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新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谷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