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73民终3693号

广东蓝色派对时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蓝色派对时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终36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蓝色派对时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梁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蓝色派对时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派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色派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声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声影公司的起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声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并非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只是原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声影公司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认证书》是针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认证,乾坤公司只是涉案专辑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不是对作品著作权的认证。2.声影公司提交的《专有许可证明书》与《录音/录像制品权利认证书》两者的授权范围不同,只能证明声影公司在发行音像制品时取得乾坤公司的授权。3.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权利标识混乱,声影公司提交的侵权取证视频画面包含有瑞影、乾坤、钱潮、大唐国际等多家权利标记。综上,声影公司未提交其他权属证据证明乾坤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原始、唯一著作权人,声影公司和乾坤公司只是享有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并非适格诉讼主体。

二、蓝色派对公司缴纳版权费的行为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范,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应予赔偿,也应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确定。蓝色派对公司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覆盖的市场主体,在判定民事责任承担时,应适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蓝色派对公司依法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该民事责任承担的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做到法律规范与社会性的统一,没有使得司法裁判起到应尽的引领著作权市场的作用。声影公司答辩称:

一、乾坤公司是涉案类电作品的制作人、原始著作权人,声影公司取得涉案曲目在大陆地区的唯一著作财产权。

二、蓝色派对公司不应免除赔偿责任。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延伸管理权,未入会的权利人有权行使并管理自己的实体权利。蓝色派对公司使用涉案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不应免除赔偿责任。蓝色派对公司未尽使用曲目的审查义务,不能证明其没有恶意。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九)、(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

一、蓝色派对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声影公司享有的《月弯弯》《落雨暝》《像我这款人》《勇敢的爱》《痴情债》《无缘的恋歌》《问月光》《心甘情愿》《心内彼粒星》《花啊花》《人生的剧本》《玄武英雄》《异乡情》《思乡》《惦在你身边》《青春是无价》《冷淡》《嘿咻》《一桶金》作品;

二、蓝色派对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300元;

三、驳回声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声影公司负担215.9元,蓝色派对公司负担209.1元。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一、声影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蓝色派对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一、关于声影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声影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的《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的记载,乾坤公司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同时,声影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亦记载涉案作品的原出品公司为乾坤公司。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初步证明乾坤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涉案《专有许可证明书》的约定,结合声影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的《乾坤大碟》专辑封面记载的版权信息,可以确认声影公司经乾坤公司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声影公司在本案中诉讼主体适格。蓝色派对公司上诉主张乾坤公司仅是涉案音像制品的权利人,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况且涉案《专有许可证明书》已明确记载乾坤公司拥有涉案视听作品(包含词曲著作权)的著作权,故蓝色派对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蓝色派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视频画面标识有多家权利人信息的问题,首先,该标识是否属于权利人标识无法确定。其次,在蓝色派对公司未提交任何反证,也未能说明被诉侵权作品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仅凭该标识尚无法推翻乾坤公司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事实。

二、关于蓝色派对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于本案而言,蓝色派对公司未经声影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蓝色派对公司主张其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了卡拉OK曲库的使用费,尽到了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无侵权故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播放涉案作品时已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蓝色派对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鉴于声影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其实际损失以及蓝色派对公司违法所得的利益,一审法院根据蓝色派对公司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公证取证的音乐作品数量、内容、声影公司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蓝色派对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判赔数额存在畸高的情形,故本院对一审判赔数额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蓝色派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广东蓝色派对时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惠环

审判员  莫伟坚

审判员  彭 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传飞

书记员朱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