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22民初1778号之一 原告刘元平,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衡南县人。 被告何海云,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衡南县人。 被告吴利华,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衡南县人。 原告刘元平诉被告何海云、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刘元平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平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元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刘元平负担。
审判员 马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小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