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212执68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20405655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886-892号。代表人:马倩怡,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建学,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罗建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10时至次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罗建学名下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同月25日10时39分,买受人杨志成(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51981××××××××)以6.9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建学名下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罗建学名下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杨志成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志成起转移;
三、买受人杨志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陈红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许诗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