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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11财保1号

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财保1号

申请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摩登商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新安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董事长。申请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的银行存款6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大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账号16×××74)的银行存款66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汤四新

审判员  牛守海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