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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执44号

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125执44号 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李明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125民初3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贵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李明贵工资15000元; (2)、承担执行费125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联系人:刘学云电话:0550-429****、181550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