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4民初4922号原告刘作良,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才,宁乡市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贾建平,曾用名贾建兵,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罗中伟,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宁乡中建国省干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城郊街道东沩社区翰林华府商住小区****。负责人甘鲁湘,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良诉被告贾建平、罗中伟、宁乡中建国省干线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作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款已支付到位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良撤回对被告贾建平、罗中伟、宁乡中建国省干线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刘作良负担。
审判员 李士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 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