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监2号 监督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田丽娜,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高继普(曾用名高继甫),男,194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一审
被告:李晓亮,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申诉人田丽娜因与被申诉人高继普、一审被告李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昌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民(行)违监[2018]37078600009号民事再审检察建立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乃东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宿献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湘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