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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6民监2号

田丽娜、高继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丽娜;高继普;李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监2号 监督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田丽娜,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高继普(曾用名高继甫),男,194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一审

被告:李晓亮,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申诉人田丽娜因与被申诉人高继普、一审被告李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昌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民(行)违监[2018]37078600009号民事再审检察建立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乃东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宿献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湘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