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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民初62号

张桂兰、王春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桂兰;王春苗;王春雷;赵智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顺达通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6民初62号

申请人:张桂兰,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

申请人:王春苗,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王春雷,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

被

申请人:赵智建,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

申请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16-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14302397。

被

申请人:章丘顺达通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区双山东琅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81MA3LDE6H8G。申请人张桂兰、王春苗、王春雷因与被申请人赵智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智建、章丘顺达通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币1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兰、王春苗、王春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智建、章丘顺达通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张桂兰、王春苗、王春雷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成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倩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