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执23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86543,住所地本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周爱群。
被执行人:许世灶,男1959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潘宁香,女1961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许挺,男1984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93406-4,,住所地滁州市全椒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荣。
被执行人:许剑,男1980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关丹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与许世灶、潘宁香、许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许剑、关丹峰典当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许剑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戴晓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万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