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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902刑初384号

周秀春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秀春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02刑初384号 被告人周秀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8)陕090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现对被告人周秀春刑期起止日期

裁定如下: 被告人周秀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止)。

审 判 长  陈文举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