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02刑初384号 被告人周秀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8)陕090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现对被告人周秀春刑期起止日期
裁定如下: 被告人周秀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止)。
审 判 长 陈文举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