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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25刑更9号

周首联失火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周首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闽0425刑更9号 罪犯周首联,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田县。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首联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在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刑罚期间,大田县看守所将罪犯周首联送往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监狱以罪犯周首联患有3级高血压,慢性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腹腔积液,高血压性心脏病、双肺肺大泡、低蛋白血症等疾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为由不予收监。经大田县看守所建议,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于2016年1月6日作出对罪犯周首联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于2017年1月5日再次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执行期限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又于2018年1月5日再次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 2018年12月4日,大田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继续对罪犯周首联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罪犯周首联亦向本院呈交申请书申请本院继续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照有关规定,将罪犯周首联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重新体检,并将病情诊断结论及相关检验报告单移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2018年12月26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田检执检暂征函〔2018〕8号《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周首联的疾病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周首联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周首联经三明市第一医院诊断为:3级高血压(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颈动脉右锁骨下动脉斑块形成。病情诊断结论及相关检验报告单等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审核和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均认为罪犯周首联的病情已达到保外就医治疗的医学条件,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建议本院对罪犯周首联暂予监外执行。故罪犯周首联符合暂不宜收监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周首联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十个月七天(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