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刑更4351号罪犯周祖华,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祖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渝05刑更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8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祖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前述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周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祖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贾秀春
审判员 郑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何小兵
书记员何燕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