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4民初201号之二
原告:张丽娜,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刘成星,江西宏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美志,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共青城市人,住共青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辉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五四路北路东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陶冬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甘露镇九仙大道五四北路东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锋,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娜诉被告熊美志、共青城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华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丽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熊美志、共青城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华远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赣04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作出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先后冻结了被告熊美志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第000***号、第000****号,熊美志名下房屋所有权:九房权证共字第**,共青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第000****号、不动产权第000****号,不动产权第000****号,九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006****、00****号。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内容,原告张丽娜向本院申请要求法院解封被告熊美志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第000****号、第000****号,熊美志名下房屋所有权:九房房权证共字第**,青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第000****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熊美志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第000****号、第000****号,熊美志名下房屋所有权:九房权房权证共字第**,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第00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新友
审判员 尹 强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善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