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328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桂宝清,男,回族,曲靖市沾益区人。被执行人谭红梅,女,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执行人张桂仙,女,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执行人谭小高,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宝清与被执行人谭红梅、张桂仙、谭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06725.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宝清与被执行人谭红梅、张桂仙、谭小高正在自行协商处理。
申请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云0328执6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宝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