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2民初91号
原告:朱有海
被告:通榆县利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阳 来源:百度“”
朱有海与通榆县利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2民初91号
原告:朱有海
被告:通榆县利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