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620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灯波,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吴灯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吴灯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方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 聪
书记员 梁穗杉(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