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2财保4号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财保4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担保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黄湘群。

被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李某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杨 惠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