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21民初3553号
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687767274U。
负责人:吕金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森,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该社员工。
被告:陈德永,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郑坭玲,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平南信用社营业部)与被告陈德永、郑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4日,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78元,减半收取7639元,由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担。
审 判 员 林伟禄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甘 艳
书 记 员 李涓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