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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初23号

郭伟与毛建军、余美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伟;毛建军;余美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23号

原告:郭伟,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毛建军,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余美蛟,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郭伟与被告毛建军、余美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郭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以另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金佳慧

书记员方胜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