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23号
原告:郭伟,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毛建军,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余美蛟,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郭伟与被告毛建军、余美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郭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以另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金佳慧
书记员方胜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