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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执5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0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生;秦寒;吴成聚;任敏;刘夫玲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5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武夷山路**. 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85年出生,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秦寒,女,1985年出生,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吴成聚,男,1968年出生,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任敏,女,1978年出生,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刘夫玲,女,1970年出生,住台儿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生、秦寒、吴成聚、任敏、刘夫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405执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