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兵030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刚,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广元市朝天区,住新疆喀什市。2018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派出所临时羁押于四川广元市看守所,2018年4月13日被新疆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图垦检察院)以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刚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发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刚及其辩护人刘武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开始,喀什国泰亿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委托被告人王刚和王某一、陈某等人到图木舒克市推销李某位于图木舒克市金山农贸市场内的20间商铺,在推销过程中,被害人封某及其丈夫范某对其中的88、90号商铺产生购买意愿,并就出售价格与李某、王刚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最终因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相差甚远未达成一致。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王刚在李某、王某一、陈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以明显低于李某规定的最低价格305000元的售价,以200000元的价格将金山农贸市场88、90号两间商铺出售给封某。为了打消封某的怀疑,王刚在与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外,还签订了上述两间商铺的《房屋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在骗取到封某缴纳的100000元购房预付款后,王刚将其中29800元存入其父亲王某二银行卡中,66800元存到其女朋友张某一银行卡中,然后关闭通讯设备,和其女朋友张某一离开图木舒克市,回到四川广元市,并将该款进行了挥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的授权或同意下,以明显低于所有权人规定的价格,冒用所有权人李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封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房屋转让合同》、《租赁合同》,骗取封某100000元购房预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并不是想骗取被害人的钱,而是年底了自己就职的公司没有支付给其承诺的工资,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公司、客户的关系,希望法庭公正审判。 被告人王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刚是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所出售的房屋经过公司的授权,且被害人在签订购买合同后被告人告知应与房屋所有权人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被告人目前还有一辆小汽车在被告人所就职的喀什国泰亿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刚就职于喀什国泰亿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开始,该公司经理李某委托被告人王刚和王某一、陈某等人到图木舒克市推销李某位于图木舒克市金山农贸市场内的20间商铺。该20间商铺为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抵给喀什国泰亿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了房屋出售后购买方如何变更所有权的方式。在推销过程中,被害人封某及其丈夫范某对其中的88、90号两间商铺产生购买意愿,并就出售价格与李某、王刚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最终因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问题未达成一致。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王刚在李某、王某一、陈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以明显低于李某规定的最低价格305000元的售价,以200000元的价格将金山农贸市场88、90号两间商铺出售给封某。为了打消封某的怀疑,王刚在与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外,还签订了上述两间商铺的《房屋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在取得封某缴纳的100000元购房预付款后,王刚将其中29800元存入其父亲王某二银行卡中,66800元存到其女朋友张某一银行卡中,然后关闭通讯设备,和其女朋友张某一离开图木舒克市,回到四川广元市,并将该款进行了挥霍。被害人封某对被告人王刚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害人封某的报案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18年1月16日下午,王刚以签订售房合同为幌子,骗取封某100000元现金后下落不明的犯罪事实。 2、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羊木派出所提供的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刚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犯罪前科。 3、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广元市看守所提供的在逃人员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王刚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刚在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后潜逃被网上追逃,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抓获的经过,由广元市看守所先行羁押的事实。 4、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证实:李某拥有图木舒克市金山农贸市场内88、90号两间商铺的所有权。 5、《商品房买卖合同》空白合同及被告人王刚冒用李某名字与封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书》、《租赁合同》。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证实:被告人王刚参照房屋销售空白合同模板,到打印店伪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及其他销售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以200000元的售价与封某签订了出售金山农贸市场88、90号两间商铺的买卖合同,并且收取了封某100000元预付款。 6、侦查机关向银行调取的证人张某一、王某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王刚在骗取封某100000元现金后,将其中的66800元存入张某一银行卡,29800元存入王某二银行卡。 7、证人李某、王某一、陈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从2017年12月开始,委派王刚、王某一、陈某等人到图木舒克市推销商铺;李某对王刚等人在推销商铺过程的工作进行了分工,王刚并没有代表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房款的职权;李某确定的88、90号两间商铺最低售价为305000元;案发时,包括这两个商铺的购房合同在王某一处,王刚并没有上述两间商铺的原合同;2018年1月17日晚上12时左右,王某一、陈某、范某等人已打不通被告人王刚电话,也找不到其人,王刚处于失联状态。 8、证人张某二、敬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6日(张某二陈述为2018年1月8日),王刚、封某、张某一等人到图木舒克市御安物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书》、《租赁合同》的经过,封某向王刚预付100000元房款的具体细节及出售李某位于金山农贸市场商铺办手续的流程。 9、证人王某二、张某一的证言,证实:王刚于2018年1月,曾向其父亲王某二银行卡打入29800元人民币,让其父亲为其操办婚事,但其中的13000元又被王刚要回去挥霍了;王某二在知道这笔钱是王刚骗来的后,将这笔钱退还了回来;王刚为诈骗封某的购房款,伪造合同、购买印泥、收据和签字笔的事实;王刚将60000多元存入其女友张某一银行卡中,潜逃至广元老家后,通过还债、吃饭、购物、充游戏币等方式将60000多元诈骗资金挥霍的事实;王刚潜逃回四川广元老家后,并没有如其所说筹备结婚;王刚诈骗取得封某100000元购房款后,将手机关机,使自己处于失联状态。 10、被害人封某、范某的陈述,证实:王刚等人推销金山农贸市场内的商铺过程中,范某看中了其中的88、90号两间商铺,因与李某确定的价格相差甚远,没有达成协议;王刚向范某表示,愿意以明显低于李某定价的200000元的价格将88、90号两间商铺出售,并嘱咐其二人不要将事实告诉商铺实际所有人李某;王刚以李某的名义,与封某于2018年1月16日在图木舒克市御景苑小区德润房产物业办公室签订了88、90号两间商铺的买卖合同,为保险,封某又与王刚签订了88、90号两间商铺45年的租赁合同,封某将100000元现金现场交付给王刚;2018年1月17日晚上,王刚手机已关机,失去联系;李某、王某一、陈某等人对王刚出售的88、90号两间商铺的事不知情,也没有收到王刚缴来的购房款。 11、被告人王刚的供述。证实:王刚通过签订虚假售房合同诈骗封某的100000元购房款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据为己有;王刚为实施合同诈骗,打印空白购房合同,购买收据和印泥;在收到封某的购房款后,王刚将自己的手机关机,并更换号码;王刚对诈骗封某的100000元购房款,进行了挥霍。 1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王刚与封某签订合同的地方,所售卖的2间商铺内的位置,王刚伪造合同及购买票据、印泥等物品的地方,存款的地方,王刚和封某能够相互清楚地辨认出各自的照片及合同诈骗实施地的概貌等情况。 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证实:王某二、张某一将王刚存入各自银行卡的诈骗款全部上缴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封某,封某对王刚的诈骗行为给予了谅解。 14、王刚在羁押期间是否检举立功表现的说明材料,证实:王刚积极检举立功的说明材料,王刚积极检举的其他犯罪活动无法查证,因此无法认定有立功表现。 15、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证实:被告人王刚在讯问时未受到指供、诱供和刑讯逼供,讯问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在明知自己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伪造合同,骗取被害人封某的信任,与被害人封某签订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书》、《租赁合同》。在收取了被害人的100000元预交房款后,关闭手机,迅速离开犯罪行为发生地,并将骗取的款项挥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刚无任何虚构事实,隐瞒欺诈的故意,100000元系被害人自愿交付,本案应属于房钱交易的行为;被告人王刚的意图不是对受害人进行诈骗,而是因为被告人就职的公司对其有过售卖房屋后可以提成的承诺,被告人即便是欺诈也不是刑法上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刚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刚已经将涉案款全部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刚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 俊 明
审判员 热汗姑·阿不来提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母 洪 钰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