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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6执14号之一

绵阳英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佰利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英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四川佰利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6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英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工业园纵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佰利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金山工业园区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文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英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佰利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川0626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绵阳英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佰利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