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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3民初1912号

侯继香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侯继香;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3民初1912号

原告:侯继香,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山海关区。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营子村。 侯继香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侯继香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侯继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安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