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3民初1912号
原告:侯继香,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山海关区。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营子村。 侯继香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侯继香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侯继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安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