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23民初190号

王世羊与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世羊;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3民初190号

原告:王世羊,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被告: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40881480D。

法定代表人:郑宏平,董事长。

原告王世羊与被告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世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羊撤诉。

审判员  曹水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邹珊珊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