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3民初190号
原告:王世羊,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被告: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40881480D。
法定代表人:郑宏平,董事长。
原告王世羊与被告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世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羊撤诉。
审判员 曹水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邹珊珊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