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承新,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高文青,女,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曹军,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周振广,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承新、高文青、曹军、周振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传被执行人曹军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60个月。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其中涉案银行账户中大额存款已扣划,其余账户因与标的额相差大,暂时未作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文青名下的房产及曹军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不处置涉案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018年12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
审判员 赵圳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巩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