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626财保13号

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林;安世英;张乾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26财保13号

申请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红旗路(供销社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佐怀,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玉林,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

申请人:安世英,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

申请人:张乾权,男,1986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申请人德江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江国资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玉林、安世英、张乾权的银行存款170,735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德江国资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对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张玉林、安世英、张乾权转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德江国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玉林、安世英、张乾权的银行存款170,7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73元,本院予以缓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冬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棋

书记员安明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