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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1财保2号

李淑琼与罗显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淑琼;罗显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财保2号

申请人:李淑琼,女,1956年7月12日,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

申请人:罗显国,男,1964年5月2日,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现住秀山县。 申请人李淑琼与被申请人罗显国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淑琼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显国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李淑琼自愿以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作诉讼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淑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罗显国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予以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费420元,由李淑琼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