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财保2号
申请人:李淑琼,女,1956年7月12日,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
申请人:罗显国,男,1964年5月2日,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现住秀山县。 申请人李淑琼与被申请人罗显国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淑琼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显国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李淑琼自愿以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作诉讼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淑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罗显国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予以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费420元,由李淑琼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