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35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宁世纪新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吉祥路5号城光·俊景B111号。 法定代表人余球芳。 被执行人韦新林,男,1958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南宁世纪新光置业有限公司与韦新林的商品预售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韦新林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吉祥路5号城光·俊景A-2栋2203号房”的不动产权。2018年8月6日,申请人南宁世纪新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新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于2018年8月8日已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房屋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新林名下位于“南宁青秀区吉祥路5号城光·俊景A-2栋2203号房”的不动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顾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