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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民初34140号

张某某与上海前程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上海前程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3414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程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琪,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前程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

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