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3414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程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琪,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前程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
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