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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民初22号之一

黄明、操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明;操宏林;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22号之一

申请人:黄明,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操宏林,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第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49202Q。

法定代表人:黄富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黄明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操宏林银行存款16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18)皖082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操宏林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操宏林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还有116546元,申请人要求本院裁定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申请人申请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第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操宏林清偿债务,如第三人要求清偿,则由怀宁县人民法院提存115646元后继续实施清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储晓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