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3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方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联社理事长。
原审
被告:杨某,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
原审
被告:赵某,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
原审
被告:郭某,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系原审被告赵某妻子。原审原告方某因与原审被告杨某、赵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8民初420号民事裁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8〕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晓凤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任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