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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抗3号

方某与杨某、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某;杨某;赵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3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方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联社理事长。

原审

被告:杨某,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

原审

被告:赵某,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

原审

被告:郭某,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系原审被告赵某妻子。原审原告方某因与原审被告杨某、赵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8民初420号民事裁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8〕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晓凤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任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