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77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
法定代表人:余孟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飘静,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诗怡,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茂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有松,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郁军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