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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7738号

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77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

法定代表人:余孟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飘静,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诗怡,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茂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有松,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万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郁军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