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民初1517号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306-24。
法定代表人:林健,执行董事。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7
法定代表人:莫献坤。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锋
审 判 员 蔡卓森
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叶挺舟代
书 记员 林恩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