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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4执577号

郭顺利申请执行王博儒、王亿鑫、王洋、王博、刘秀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郭顺利;王博儒;王亿鑫;王洋;王博;刘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郭顺利,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博儒,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博,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亿鑫,女,1990年1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博,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洋,女,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博,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博,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秀云,女,1935年10月24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博,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顺利与被执行人王博儒、王亿鑫、王洋、王博、刘秀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博儒、王亿鑫、王洋、王博、刘秀云应以王建华、张艳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2000元并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3元,执行费1144元。在执行中,五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建华、张艳遗产。经查,本院另案已查封王建华、张艳在公园道一号小区房产,且已委托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完毕后将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对上述房产处置完毕后申请参与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114执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佳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