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楼39,组织机构代码77274425-3。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李洁,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第三工业区永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758322-1。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
被执行人:黄国锋,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冯雪影,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林远文,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国锋、冯雪影、林远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国锋、冯雪影、林远文应履行支付3879523.87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国锋、冯雪影、林远文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1、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黄国锋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聚才路仙桐合××1603的房产,房产证号:20××94,所拍价款已付抵押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BF1H70和车牌号BF3C09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BU7C79的东风牌小型汽车,3辆车均未被实际控制到,暂无法处置变现;3、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黄国锋名下车牌号BTF856的江淮牌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到,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在本院涉众多系列执行案,本院依法一并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获偿被执行人房产变现款后,被执行人本案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文举
审判员 尚 静
审判员 许林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