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终4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小红,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靖瑶,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小江,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钟小红、陈靖瑶因与被上诉人俞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8)浙0624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钟小红、陈靖瑶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钟小红、陈靖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 艳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王晗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车楚佳
书记员金晨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