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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302民初75号

乌海兴泰蓝海名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海兴泰蓝海名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302民初75号

原告:乌海兴泰蓝海名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滨河区下海勃湾区市府街滨河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高金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杰,男,汉族,1987年4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北京两只老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3-102。

法定代表人:宁小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兴泰蓝海名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两只老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兴泰蓝海名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两只老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兴泰蓝海名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兴泰蓝海名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25元,由原告负担。(应收诉讼费584.25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苗丽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