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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8号

深圳市木宝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忆传承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木宝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忆传承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木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鹅公岭工业区**(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兴华路18、20、22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刁绍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忆传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罗屋街翠绿路**。

法定代表人:郭国恩。

上诉人深圳市木宝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忆传承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9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木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