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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22民初12728号

赵秀芝与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秀芝;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522民初12728号

原告:赵秀芝,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韩明,男,1981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赵秀芝与被告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赵秀芝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赵秀芝负担。

审判员  包娜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 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