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522民初12728号
原告:赵秀芝,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韩明,男,1981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赵秀芝与被告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赵秀芝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赵秀芝负担。
审判员 包娜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 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