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财保5号
申请人:韩某某,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被
申请人:韩某某,女,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
被
申请人:张某某,男,1995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张某某,男,1950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某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韩某某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021837131504041S00057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