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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3执保2号

梁超、王巧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特殊程序
当事人
梁超;王巧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83执保2号

申请执行人:梁超,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国市,联系。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宋新成

被执行人:王巧芬,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联系,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联系 本院在执行梁超与王巧芬,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巧芬,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京N×××××车牌号[车辆型号]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巧芬,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京N×××××车牌号[车辆型号]车一辆,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景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