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终2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勾爱成,女,196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锦淦,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亮,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兰,女,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上诉人勾爱成因与被上诉人张锦淦、刘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勾爱成以与张锦淦在2018年1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勾爱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勾爱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勾爱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刘艳生
审判员 缪翠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 琳 来源:百度搜索“”